1.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按时到校上课。凡因病、因事不能上课者,应请假或补课,否则作旷课处理;上课前擅离教室(或现场)者作早退处理。
2.每节课均应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点名登记。学生考勤每周由班主任在班内公布一次,每月由学生处向全校公布一次。学期结束时,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表和学生档案。
3.学生请病、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。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核实意见后送学生处审批;请假三天以上,征得家长意见后,由校级领导审批,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请假者,应在回校两天内持证办理补假手续。
4.有慢性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,凭医院证明申请休学一年,休学期满后应回校办理复学手续,经医院证明病未愈,不能复学者,可继续休学一年。
5.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21课时,或请事假累计达到35课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累计旷课达到35课时,或请事假累计达到56课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累计旷课达到50课时,或请事假累计达到70课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累计旷课达到80课时,或请事假累计达到90课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累计旷课达到90课时,或无故离校连续两周者,作自动退学处理。自动退学的学生,从处分之日起,取消其学籍。
6.迟到、早退2次当旷课一节;请事假10节当旷课一节;病假不计。
7.出勤情况与学生期末德育考核成绩挂钩。